股票證券法你知道的有多少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證券立法包含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關于發行外資股的法規、有關信息披露的規章、有關證券交易所的法規、關于證券投入基金的法規和處罰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法規。這里為大家分享一些關于股票證券法你知道的有多少,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證券法的進展
證券市場的發達程度與一個國家商品經濟的發達程度是一致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證券法是美國的堪薩斯州于1911年制定的《藍天法》(Blue-sky Law),藍天法在保障上市企業質量、減少非系統危機、保護投入人方面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它有其局限性,并未從根本上杜絕市場中的欺詐行為。 1929年美國股市大崩潰以及隨后產生的經濟危機后,美國才開始大規模的法制建設,其中最緊要的是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前者緊要規范證券的發行市場,后者緊要規范證券的交易市場。目前無論股票市值還是交易規模和手段,美國都是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和 NASDAQ證券交易所是全球股票市場的領頭羊。
日本在證券法頒布之前曾被譽為欺詐的溫床。日本1948年《證券法》效仿了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后經反復修改,現在許多制度與規則與1948年版本幾乎完全區別,形式了自己的特色。隨著日本證券法制的健全與完善,日本證券市場獲得了蓬勃進展,東京股市成為世界四大股市之一。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股票發行試點。1984年12月,上海飛樂音響企業率先發行了股票,1990年我國在上海和深圳設立證券交易所,同時設立證券監督機構。國務院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經營管理暫行條例》、《防止債券欺詐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規在我國證券市場進展初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后來又出現了許多問題,特別是欺詐成為一大痼疾,為保護證券市場的健康進展,全國人大法工委成立了由北京大學教授厲以寧為組長的起草小組,1997年7月1日,我國第一部證券法開始實施。證券市場的進展史就是一部反欺詐的歷史,今后我國證券法會隨著證券市場的進展而逐步完善。
證券法的調整對象
根據《證券法》第2條的規范,我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在中國境內發行和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它證券。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范,證券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品種暫不列入證券法調整范圍。《證券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為股票、企業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它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歷程中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1.股票
股票是股份企業發行的證明股東在企業中投入入股并據此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
2.債券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依法向社會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權債務憑證。根據發行主體區別,債券緊要包含以下幾種:
政府債券,又稱國債券,包含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建設債券等。政府債券是指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向投入者發行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金融債券是銀行(包含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已在《企業法》中論述,不再贅述。
3.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它證券
緊要包含認股權證和基金債券等。認購權證是股份企業給予持股人的無期限地或一定期限內以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企業股票的權利證明,是持證人認購企業股票的一種選擇權。認購權證一般附加在企業股票或企業債券上配售發行,屬于一種有價證券。
基金債券又稱為證券投入基金,是基金發起人為將確定的多數投入者的不等額出資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經營管理者實行經營管理并多方面投入,而發給投入人持有并領取投入收益的憑證。基金債券按其組織形式的區別可分為企業型基金券和契約型基金券兩種。企業型基金券是通過組建基金股份有限企業的形式募集投入者的資金而發行的基金受益憑證。契約型基金券是通過信托契約的形式募集投入者的資金,由基金經理企業和基金保管企業訂立契約,基金經理企業作為契約的委托企業負責設定、募集基金,基金保管企業作為契約的受托企業負責基金信托財產的保管和處分,基金券持有者則是基金的受益人,取得投入收益。
證券市場的構成與功能
證券市場是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由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兩部分組成。
證券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它是通過發行證券實行籌資行為的市場,其功能在于一方面為資本的需求者提給募集資金的渠道,另一方面為資本的供應者提給投入的場所。通過證券發行市場,投入者的閑散資金轉化為出產資本。
證券交易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實行買賣、轉讓的市場。其功能在于使投入者持有的證券實現流通。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一)保護投入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入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入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進展的基礎,投入者投入于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因此各國證券法幾乎都把保護投入者的合法利益作為自己的根本任務,證券法本質上是一部“投入者利益保護法”。證券法對投入者的保護,不是保證其投入證券的價值,不是保證其賺錢獲利,而是保護其平等的投入機會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實行證券交易的機會,并排除那些妨礙投入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斷實行證券交易的不當行為。通過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預防投入者上當受騙,同時,在投入者利益受到損害時能提給適當的救濟渠道和措施。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于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入者做出理性投入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平原則是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中的當事人具備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公平保護,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超越證券法規范的范圍而享有特殊權利,證券市場的各類主體不應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督經營管理機構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對一切證券市場參與者給與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對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適用法律。
(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參與證券與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償原則,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在證券發行、交易行為中應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實行等價交換,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剝奪他人的財產,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證券發行與交易中不騙不欺,遵守諾言,禁止證券市場中一切虛假、隱瞞、欺詐、誤導以及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禁止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內幕交易等不法行為。
(四)政府統一監管與自律性經營管理相結合原則
證券市場失靈是客觀存在的,是市場機制本身所無法解決的。這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資源配置,損害投入者利益,而且有礙于證券市場的高效有序運作,進而危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進展。這就要求證券監督經營管理機構從整個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高效的監管。但政府并不是萬能的,在保證政府依法高效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充分發揮自律性組織在證券市場經營管理中的作用。同時,政府證券監督經營管理機構的一切行為,必須置于法律的監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職權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