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證券監管機構行情有哪些
證券監管機構是國家行政管理機構,是由國家或政府組建的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是指依法設置的對證券發行與交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構。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這里為大家分享一些關于股票證券監管機構行情有哪些,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什么是證券監管機構
證券監管機構是指依法設置的對證券發行與交易實施監督經營管理的機構。如中國證券監督經營管理委員會。
在我國,證券監管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經營管理委員會(下文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證券監督經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授權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它的緊要職責是: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經營管理的規章、規則,負責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負責保護投入者的合法權益,對全國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中介機構的行為等依法實施全面監管,維持公平而有序的證券市場。
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
《證券法》第167條將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作出列舉性規范,但該條款并非證券監管機構職責的全部。結合《證券法》第7、8和167條規范,證券監管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經營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1.規章規則制定權。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制定和發布監督經營管理證券市場的規章和規則。根據這一規范,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與僅“根據證券委的授權,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經營管理的規則”的證監會明顯區別?!蹲C券法》第172條第1款進一步規范,證券監管機構應當公開其依法制定的規章、規則和經營管理制度。
2.派出機構設立權。根據《證券法》第7條第2款規范,證券監管機構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證券經營管理職責。根據目前實踐,證監會已改變以往按照行政區域標準設立派出機構的傳統做法,轉而按照經濟區域標準設立派出機構。
3.審批權或核準權。我國《證券法》對股票發行采取核準制,對債券發行采取審批制。鑒于證券監管機構依法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國證券市場,證券監管機構對股票和債券發行,分別享有核準權和審批權。
4.證券行為之監督經營管理權。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對證券發行、交易、登記、托管和結算等行為實行監督經營管理。證券發行、交易、登記、托管和結算的概念及相關問題,見本書相關內容。
5.證券行為人之監督經營管理權。根據《證券法》,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企業、證券交易所、證券企業、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入基金經營管理機構、證券投入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行為,實行監督經營管理?!蹲C券法》在規范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經營管理權時,有兩點特殊之處:(1)它首次提及“證券投入基金經營管理機構”,但《證券法》未將證券投入基金明確列為調整對象;(2)它沒有將證券投入者納人證券行為人的范圍,但《證券法》在若干條款中已將證券投入者列人《證券法》調整之列。
6.證券從業人員之監督經營管理權。證券監管機構可以依法制定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依法實施監督。
7。信息公開之監督經營管理權。即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狀況。有關監管的具體實施,參見本書其他章節相關內容。
8.自律機構之監督經營管理權。《證券法》第8條規范,“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行為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經營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經營管理”。為了保證自律性經營管理合乎現行法律與法規,證券監管機構應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行為實行指導和監督。
9.違法違規行為之查處權。證券監管機構依據調查結果,可以對證券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且該處罰決定應當公開。
10.法律、行政法規規范的其他職權。
證券監管機構的執法措施
為了保證證券監管機構順利履行其法定職責證券監管機構有權采取以下執法措施:《證券法》第168條特別規范
1.進人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鑒于該條款沒有使用“違法行為地”概念,而采“違法行為發生地”術語,故在嚴格意義上,本條款僅指違法行為發生地或發生場所,如從事違規交易的證券企業的營業場所,不應包含違法行為之結果地。
2.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耷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證券監管機構在詢問和調查歷程中,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3.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值得注意的是,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等文件不僅是關于某種事實的證明文件,而且是財產權利的載體,證券監管機構僅得在可能發生文件轉移或隱匿狀況下予以封存,但不影響資料和文件的所有權歸屬。
4.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此屬關于“查詢權”和“凍結建議權”的規范。本條款關于凍結建議權的規范最為重要。按照規范,(1)證券監管機構只具備凍結建議權,而無權對違法資金、證券實行直接凍結,即證券監管機構不享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2)凍結建議權以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為前提,而不以確知違法行為人將轉移或隱匿資金及證券為條件,至于何種狀況構成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之跡象,應依具體環境而定;(3)鑒于證券市場流動性強,證券投入危機大,受請求之司法機關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合理申請只需實行形式審查,但無權拒絕或拖延采取凍結措施。
根據《證券法》第171條,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給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