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中國證監會行情怎么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簡稱中國證監會,縮寫為CSRC,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這里為大家分享一些關于股票中國證監會行情怎么樣,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中國證監會簡介
中國證監會成立于1992年10月。經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現設主席1人,副主席級5人;主席助理3人;內設16個職能部門,3個中心;根據《證券法》第14條的規范,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了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目前,全系統監管人員共有1812人,平均年齡35歲;其中擁有博士、碩士學位的占40.3%。
中國證監會歷史沿革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進展,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制勢在必行。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經營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實行統一宏觀經營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 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管。
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成立以后,其職權范圍隨著市場的進展逐步擴展。1993年11月,國務院決定將期貨市場的試點工作交由國務院證券委負 責,中國證監會具體執行。1995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準《中國證券監督經營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方案》,確定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是國務院 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范,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監管。1997年8月,國務院決定,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統一劃歸中國證監會監管;同 時,在上海和深圳兩市設立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專員辦公室;11月,中央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全國證券經營管理體制實行改革,理順證券監管體制,對地方 證券監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并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證券經營機構劃歸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
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合并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經過這些改革,中國證監會職能明顯加強,集中統一的全國證券監管體制基本形成。
1998年9月,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券監督經營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范》,進一步明確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進一步強化和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
中國證監會基本職能
(1)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范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經營管理。
(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企業、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入基金經營管理企業、證券期貨投入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危機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進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實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5)統一監管證券業。
中國證監會的工作職責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經營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進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經營管理有關證券企業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企業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入基金行為;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行為。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范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企業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經營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范經營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歸口經營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入基金經營管理企業、證券登記清算企業、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入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并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經營管理。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行為,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經營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并監管其相關的業務行為;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行為。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經營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