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報告書制度性質有哪些
年度報告書制度是依照各國證券法規,證券發行公司負有向證券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的義務一種制度。這里為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年度報告書制度性質有哪些,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什么是年度報告書制度
年度報告書制度是依照各國證券法規,證券發行企業負有向證券經營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的義務一種制度。
年度報告書制度的方式
由于發行企業狀況復雜,上市與否、規模大小、股東人數多寡不一,各國證券制度規范的提交報告義務的方式也有所區別,從世界范圍看,緊要有兩種規范方式:
1、以美國《證券交易法》為代表,以發行企業資產值、持股人數等企業外形標準確定企業報告義務。
2、以日本《證券交易法》為代表,以發行企業募集、出售行為及證券上市作為報告義務確定標準。
1934年美國修正后的《證券交易法》規范: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發行企業,以及在事業年度終了時其資產總額為100萬元以上,股東名簿上記載股東人數為500人以上的企業,不問其有價證券是否基于1933年《證券法》注冊,即應當在事業年度終了90 日內,將年度報告書提交美國證管會。同時,將依據1933年《證券法》實行有價證券發行注冊的發行企業的公開義務,改為依1933年《證券法》注冊的公開募集企業,在提交注冊申報書的年度,及股東名簿上的股東人數為300名以上的年度,始終承擔持續公開義務。這一修正案標志著美國證券制度以企業外形標準(包含企業資產和股東人數)作為發行企業承擔持續公開義務依據的確立。只要發行企業具備法定公開要件,發行企業就必須依法承擔持續公開義務。
美國的這種依照發行企業外形標準規范提交年度報告書義務的規范方式,有以下幾方面的缺陷:
1、發行企業承擔提交年度報告書義務的外形標準的確定較為困難。因為發行企業股票交易頻率與企業規模及股東人數無直接必然關系。以美國《證券法》為例,即使發行企業總資產在100萬美元以下,股東人數少于500人時,其股票交易均可經常實行。因此,依外形標準確定公開義務,不能實現以公開方式保護投入者的目的。
2、不利于對發行企業持續監管。發行企業因為提交年度報告,會使股東人數增減至法定人數以上或以下,可導致發行企業在區別時期提交報告書義務的區別,從而造成對發行企業監管的困難。
3、證券發行公開制度應與發行企業年度報告書制度相互銜接,從而形成完整的信息公開制度。如果有價證券于募集或出售后,其發行企業不具備法定提交年度報告義務,則使發行與發行后持續公開制度間斷,投入者無從了解證券發行后的企業信息,投入判斷無據可依,不利于投入者利益的保護,對發行企業監管功能也相應削弱。
1971年修正的日本《證券交易法》規范,只要是申報募集或出售有價證券的發行企業,每一事業年度均有向大藏大臣提交報告的義務。只要發行企業申報注冊的有價證券有募集與出售行為,就應承擔持續公開義務。至于企業規模、證券持有人數多寡、證券分散程度等,均不構成持續公開的依據。日本這一法規將發行企業持續公開義務與證券上市、注冊、募集與出售行為聯系起來,將發行公開與發行后的持續公開銜接,以保護投入者利益為立法價值取向,克服了美國立法的不足,是確定年度報告義務標準的較好立法模式。
年度報告書制度的報告書內容
對股東而言,年度報告書比招股說明書和代理人報告更重要,它被視作股東與經營者交流的最有效的工具。雖然區別國家年度報告書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但報告編制要求卻具備共同性。通常,報告書內容及編制要求包含:
1、企業一般概況、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等應當真實、詳細記載。
2、企業財務報告記載的會計事實必須明確,以防止影響利害關系者投入判斷。
3、財務報告的會計原則與方式應當統一。如果有變動或調整,應于報告中說明其影響。
美國年度報告書的內容如下:
1、公布最近兩個營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最近三個營業年度的損益表,并表明每一營業年度財務變化狀況。
2、陳述會計師對會計賬目和財務公開資料的區別觀點。如果發行人由于原會計師持區別觀點而變更會計事務所,年度報告必須說明區別觀點的存在及其性質,以及原會計師所用會計方式對財務報告的影響。
3、公布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的討論與解析。內容包含資本來源與流動性、通貨膨脹影響、收支比率、企業經營目標等。
4、選擇部分財務數據公開。如過去5 年內的純銷售額與營業收入額、每股收益及其總收益、長期債務、每股現金分紅及其他項目。
5、企業股東、經營管理人員及其雇員的緊要業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