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今起實施
這是全國首個規范“住房租賃”、首個規范長租公寓等新興業態的地方性法規,推動實現首都人民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堅定決心。那么今天小編在這里給大家整理一下住房租賃條例相關知識,我們一起看看吧!

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
住房租賃是實現“住有所居”、解決大城市住房問題,尤其是滿足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住房需求的重要途徑。條例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
在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方面,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堅持房住不炒、租購并舉,支持居民通過租賃方式解決住房問題、改善居住條件。
其次,將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計劃,通過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租賃住房、將非居住存量住房屋按照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鼓勵閑置住房出租、盤活宅基地閑置住房出租等,多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有效供給,平衡全市住房租賃供需關系。
三是規定按照規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賃住房,享受居民類水、電、供熱、燃氣價格。
四是鼓勵商業銀行、證券市場為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提供貸款支持、融資服務。
嚴格規范市場秩序,具體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明確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土地出讓相關文件明確要求用于租賃的住房等,不得銷售、變相銷售,不得用于出租短租住房,并設定了較重的罰則。二是針對投訴舉報反應較多的克扣租金押金、長收短付、高收低出、長租公寓暴雷、個人二房東、卷錢跑路等市場亂象,為違規市場主體量身定制“緊箍咒”,主要包括:主體有要求,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金、人員和管理能力,要求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體現行業和經營特點,明確市場主體登記和行業備案要求。將“個人二房東”納入監管,規定個人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應當申請住房租賃企業設立登記,并明確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要求,為解決這個長期擾亂市場的痼疾提供法律依據。信息要透明,營業執照、辦公地址、從業人員信息、服務事項及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須在經營場所、網絡服務端如實公示,要提前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并向承租人告知有關信息。執業要實名,從業人員應當持卡實名從業,并在提供服務的租賃合同上簽字、注明信息卡號。合同要網簽,企業通過全市統一建設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完成租賃合同網簽,自動提交登記備案。資金要監管,租賃企業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須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單次收取租金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經紀機構收取傭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且合同期滿當事人續約的,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嚴管“租金貸”,金融機構發放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租賃合同為依據,劃入承租人賬戶;貸款金額不得高于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頻率應當與承租人支付租金頻率匹配。
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
對于租客而言,住房租賃涉及穩定居住權,屬于民生范疇。并且在租賃關系中,承租人一般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從多年來的管理實踐來看,90%以上的投訴反映的是承租人權益受到侵害。
條例在《民法典》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原則下,從居住條件、安全保障、穩定租金、糾紛調處等方面進一步突出對承租人居住權益的保障。
一是明確規定出租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基本安全標準要求,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居住條件,不得打隔斷違法群租,禁止出租違法建設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二是明確出租人的合同登記備案、出租登記以及安全管理等責任義務,并規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行解除合同、收房。
三是出租人應當出示身份證件、房屋權屬證明,告知房屋裝修情況并配合實地看房等。
四是通過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信息共享為承租人辦理居住證、積分落戶、子女入學、公積金提取等公共服務提供便利,承租人無需提交紙質合同。
五是建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為租賃當事人搞高效率。
與此同時,北京市政府充分運用科技手段為管理服務賦能,開發建設全市統一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整合部門間“房、人、企”管理信息,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提供房源信息查驗、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查詢、人臉識別等服務,逐步實現租賃當事人合同網簽、備案、查詢等“掌上辦理”“一網通辦”,為百姓辦理居住證、積分落戶、公積金提取等提供便利,并通過網簽實現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和出租登記合并辦理,避免“一事兩跑”“讓信息多跑路,讓百姓少跑腿”。
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調控和應急處置
目前住房租賃市場的主體大部分是散戶對散戶(C2C),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的規模(B2C)占比較小,租金調控的手段少、難度大。
條例規定:一是明確禁止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哄抬租金、捆綁消費、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防止企業在資本的助推下惡性競爭,炒作、推高租金。
二是對企業收取租金、押金以及“租金貸”進行規范引導,并將資金納入監管,防止“租金貸”異化為融資手段,防范企業營造“資金池”,從制度上遏制企業盲目擴張、跑馬圈地的沖動,降低長租公寓暴雷風險。
三是依據《價格法》建立政府對租金價格的干預機制。規定市住建部門加強租金監測,建立健全預警機制;租金明顯上漲或可能明顯上漲時,市政府可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四是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住房租賃市場緊急狀態應對機制,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可能引發住房租賃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緊急情況,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依法發布住房租賃特殊管控措施,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執行。從而為政府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穩定而采取特殊管控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