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債券業務指引
你知道么。你知道收益債券業務指引中有多少不為人知的秘密么。下面由小編為你分享收益債券業務指引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深度】項目收益債券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建立透明規范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基本概念】項目收益債券是與特定項目相聯系的,債券募集資金用于特定項目的投資與建設,債券的本息償還資金完全或基本來源于項目建成后運營收益的債券。
第三條【發行方式】項目收益債券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交易場所以簿記建檔形式公開發行,也可以面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資金用途】發行項目收益債券募集的資金,只能用于該項目建設和運營,不得置換項目資本金或償還與項目有關的其他債務,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項目及收益
第五條【合規性】用于發行項目收益債券的項目,應該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及其他與項目開工相關的手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
第六條【鼓勵類】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要求,現階段重點支持棚戶區改造、城市綜合管廊、天然氣儲氣設施等項目通過項目收益債券融資。
第七條【負面清單】不支持自身沒有任何盈利能力、單純依賴財政補貼建設、運營項目發行項目收益債券。
第八條【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主體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特殊目的載體。項目實施主體負責募投項目的投資、建設及運營,根據約定享有項目的收益權,也是保證債券還本付息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項目可研】發行債券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公司編制。項目收益和現金流應由獨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詢、評估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進行評估,并對項目收益和現金流覆蓋債券還本付息出具專項意見。
第十條【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發行項目收益債券的項目,除債券資金之外,其他資金來源必須全部落實。其中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須符合國務院和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項目經濟效益評價】在項目收益債券存續期內的每個計息年度,項目收入應該能夠完全覆蓋債券當年還本付息的規模,項目各年收入扣除運營成本和各項稅金后的凈現金流,應該能夠覆蓋債券當年還本付息資金規模的90%。項目內部收益率(稅后)應該大于現階段社會折現率8%。收益期較長或有財政補貼的項目,社會折現率的要求可放寬至不低于6%。
第十二條【項目收入的認定】項目收入是指與項目建設、運營有關的所有直接經濟收益和可確認的間接經濟收益。項目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費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財政補貼以及因項目開發帶來的土地增值收入。其中,財政補貼和土地增值收入應該納入有權限政府的財政預算并經同級人大批準列支。債券存續期內納入預算的財政補貼占項目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賬戶設置】發行項目收益債券的項目實施主體,應該在銀行設置債券募集資金專戶、項目收入歸集專戶、償債基金專戶,分別存放項目收益債券的募集資金、項目收入資金和項目收益債券還本付息資金。
第十四條【防止利益沖突】對舉借銀行貸款的項目,項目歸入歸集專戶和償債資金專戶應開立于提供貸款的銀行之外的第三方銀行機構。
第十五條【債券募集資金專戶】募集資金使用專戶,專門用于本期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及劃轉,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臨時限制的募集資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國債等流動性較好、低風險保本投資。
第十六條【項目收入歸集專戶】項目收入歸集專戶,專門用于接收項目運營期間收入,按照約定向償債資金專戶中劃轉本期債券當年應付本息金額和償債準備金。項目收入由可確定的主體支付時,應由該主體直接向項目收入歸集專戶劃轉資金。項目當年收入扣除當年還本付息資金后仍有剩余的,應向償債資金專戶劃轉償債準備金。償債準備金的金額為下一年度還本付息金額的1%,與當年還本付息金額一并劃入償債資金專戶。項目收入當年歸集金額扣除當年還本付息金額和償債準備金金額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支付與項目有關的成本、費用和稅金。
第十七條【償債資金專戶】償債資金專戶專門用于本期債券償債資金的接收、存儲及劃轉,除償還債券本息外,償債資金專戶資金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 信用評級和增信措施
第十八條【信用評級】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債券,應該由專業評級機構進行債券信用評級,定期進行跟蹤評級并公布評級結果。
第十九條【增信措施】項目收益債券應設置差額補償人,債券存續期內每期償債資金專戶內賬戶余額在當期還本付息日前20個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債券當期本息時,差額補償人按約定在5個工作日內補足償債資金專戶余額與應付本期債券本息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條【差額補償協議】項目實施主體、差額補償人和項目收入歸集賬戶監管銀行應簽訂差額補償協議,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差額補償程序。
第二十一條【擔保措施】在設施完善的差額補償機制基礎上,項目收益債券也可以同時增加外部擔保,對項目收益債券還本付息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當償債資金專戶內的余額無法足額還本付息、差額補償人也無法按時補足差額時。由擔保人在還本付息日前10個工作日將差額部分劃入償債資金專戶。
第五章 發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審批方式】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債券,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后方可發行。非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債券,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后即可發行。
第二十三條【承銷】發行項目收益債券,應由有資質的承銷機構進行承銷。
第二十四條【期限要求】項目收益債券的存續期不得超過募投項目運營周期。還本付息資金安排應與項目收益實現相匹配。
第二十五條【債券形式】項目收益債券為實名制記賬式債券,并在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托管。
第二十六條【流動性安排】項目收益債券發行后,可向有關證券交易場所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請。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條【發行信息披露】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債券,其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應置備于必要地點并登載于相關媒體上。
第二十八條【持續信息披露】項目實施主體和承銷機構應每半年在相關媒體上公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及募集資金使用專戶,項目收入歸集專戶和償債資金專戶收支情況。在債券存續期內,項目建設、運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項目實施主體發行對債券持有人由重大影響的事項。應按照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序,并及時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3月1日起執行。
可能感興趣的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