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批準證書》申領或更換
|
小龍
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批準后,需要向審批機關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下稱《批準證書》),然后憑《批準證書》和有關文件在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一、 申領《批準證書》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設立的全套審批文件(正本,一般由審批部門保管)
2.市技術監督局的企業代碼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中方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人員)登記表》,(表式網上下載有效);
4.董事會名單(正本)、外方董事委任書(正本);
5.《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即草表)》,(表式網上下載有效(A3),由申領單位填寫(新批準和變更同時適用));
二、 發證單位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發證;
三、 市外資委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頒發《批準證書》委托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辦理。
四、 企業由于投資額增減、經營范圍調整、股權變化等原因,經原外資審批機關對合同、章程變更批復后,應調換新的《批準證書》,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調換新的《批準證書》應繳回原《批準證書》正本和副本2。
五、 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各區、縣外經委申領或更換《批準證書》。
